潍坊高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暂行办法
2024-09-13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探索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重大项目落地,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项目“标准地”,是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配套设施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第三条 实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要以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抓创新、事后强监督”的原则,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制度,集约利用土地,调优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进监管方式。
第二章 制定标准
第四条 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前准备工作包括:
(一)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征地补偿款;
(二)相关街道(发展区)负责完成土地清表工作,达到“净地”出让标准;
(三)需进行文物勘探的,市场监管局负责完成拟出让地块文物勘探工作,并出具《土地供应意见书》。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我区实际,明确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指标:
(一)经发局明确能耗指标、经济指标,包括单位能耗、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指标;
(二)住建局明确建设指标,包括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配套设施等指标;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明确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指标;
(四)生态环境分局明确环境指标,包括单位排放标准等指标。
第三章 按标出让
第六条 按照地块相关控制性指标,结合具体项目准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发布出让公告。
第七条 竞得人与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竞得人与经发局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由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投资合作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履约要求、承诺事项、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根据“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用地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对各自指标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相关条款要求限期整改后申请复核,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一)住建局对绿色建筑、配套设施等建设指标进行专项验收;
(二)工程监管中心对装配式建筑进行专项验收;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规划指标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达产或在达产期限届满前,企业应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由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验收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相关条款要求限期整改后申请复核,原则上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未达到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达产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对未按协议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并向社会公开披露,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项目达产复核完成后,由项目包靠单位会同经发局、财政局、投资合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对实行“标准地”制度的项目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5日,执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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