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加强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管理的意见
2024-04-12 00:00

为有效推动新区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青西新管办发〔2020〕34号)认定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建设(以下简称项目),促进项目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及功能配套要求

(一)高层工业楼宇产业用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

(二)高层工业楼宇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三)要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设计时充分考虑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条件。

(四)要满足入驻企业生产方面需求,包括水、电、气、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具备完善的服务功能,满足必要的职工饮食、停车、仓储物流和统一办公需求。

二、转让及租赁要求

(一)高层工业楼宇办理完不动产首次登记后,产业用房可按栋、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栋、层等的固定界限依据经批准生效的建筑设计文件确定。最小分割基本单元为:制造业用房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生产性服务业用房原则上不低于200平方米(需满足消防安全、设施配套的要求且符合登记最小单元的条件)。

(二)高层工业楼宇产业用房申请转让前,应当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及土地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明确该项目自持方案,并经项目所在大功能区或镇街确认。经批准转让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在发布转让公告时,须载明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用途及转让对象。

(三)高层工业楼宇开发投资企业必须自持计容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其中配套设施面积必须全部自持,自持部分只能自用或出租。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套设施面积可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1.因企业破产清算必须转让的;

2.因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必须转让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转让的;

4.经青岛西海岸新区加快高层工业楼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的。

(四)高层工业楼宇建筑物的受让人应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生产性企业、研发机构和生产性服务机构等企业法人。高层工业楼宇建筑物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进行再次转让的,受让人也须符合首次转让条件及认定程序。

(五)禁止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不符合厂房建筑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入驻高层工业楼宇。

(六)为规范转让范围,明确受让企业资格,保证入驻项目质量,受让方需提供《高层工业楼宇购房资格证明》(见附件3),转让方需提供《高层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审批表》(见附件4)。由高层工业楼宇所在属地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属地管理单位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办理流程及材料清单见附件5)。

(七)高层工业楼宇主导产业关联企业产业用房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50%及以上,且产业用房整体入驻率达70%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可全部分割转让。

(八)经批准分割转让、整体转让或自持部分,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性质使用,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

三、变更及退出要求

(一)已认定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改容积率、层高、荷载等建设指标,确需修改的,由所在功能区或镇街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

(二)已认定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变更项目主体应提出变更申请,由项目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对新主体的资金实力、社会信用、投资运营园区的业绩等资质进行审查,符合原规划建设方案并具备项目开发实力的,按程序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其高层工业楼宇项目认定资格继续有效。

(三)未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或自行变更项目主体的,该项目高层工业楼宇认定资格失效,不再享受新区高层工业楼宇有关政策待遇。

(四)已认定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未开工前,项目开发投资企业申请退出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退出,同时取消该项目新区高层工业楼宇有关政策待遇。

(五)高层工业楼宇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开发地块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属地管理单位应对未按期开工或进展较慢项目加强督促管理。已认定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2025年12月31日仍未开工建设的,高层工业楼宇认定资格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新区高层工业楼宇有关政策待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青岛西海岸新区加快高层工业楼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区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负责全区高层工业楼宇协调推进、政策兑现、重大问题会商等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总体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进工作。

高层工业楼宇项目实行属地管理。项目申报时由所在功能区提交的,由功能区负责管理;由所在镇街提交的,由镇街负责管理。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大功能区或镇街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每半年向领导小组提交一次高层工业楼宇项目检查工作报告。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的日常监管。对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的手续办理及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各大功能区或镇街应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置高层工业楼宇项目违法违规行为:

1.违反高层工业楼宇政策,违规进行转让或擅自改变功能用途的,由所在大功能区或镇街负责督促整改;

2.拒不整改的,根据违规情况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取消其高层工业楼宇资格、停止办理分割转让、取消扶持政策;

3.涉及违法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各镇街进行查处。

(三)加强服务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助力高层工业楼宇项目发展。各大功能区或镇街应做好入驻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的服务工作,积极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本意见自2024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 11日止。本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解释。位于青岛自贸片区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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