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培育建设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区域影响力大的优势企业,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通过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在全市同行业中知识产权工作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坚持企业主体地位,遵循“政府引导、县区培育、企业自愿、激励创新、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推荐工作。
第五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工作包括认定“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和“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两个阶段。
第六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申报条件:
(一)建立专门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有稳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二)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工作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贯穿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经营全过程。
(三)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基础。
有相对稳定的知识产权获取途径,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含1件)以上,或者拥有有效专利数量累计5件(含5件)以上,且有专利技术在其产品(方法)上得以应用,排除受让专利;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已申请发明专利在3件(含3件)以上,且已经公布。
(四)两年内无危害公共利益和信用不良记录,或者知识产权违法违规案件。
(五)未入选前期培育序列。
第七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申报与评审
(一)企业如实填写《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申报书》,明确培育计划、目标,附具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初选条件择优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央、省属驻烟和市属企业直接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企业纳入为“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序列,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经过培育,达到以下标准可申请验收认定:
(一)企业培育期内自主研发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20%以上,或年均增长5件以上。
(二)企业持续运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
(三)《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评分90分以上,或者第1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可根据当年度发展形势适当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与评审
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可根据当年度通知要求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表,提交《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报告》,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科室,依据本办法结合《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指标体系》,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核验结合方式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提出当年度拟认定“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会审定,并将经审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十条 支持政策
对新认定的“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数量根据当年度企业培育情况和财政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组织与监督
(一)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优势企业培育的指导工作,了解企业创新需求,充分运用政府资源和社会力量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提供相应的政策、资金等配套措施。要对遴选企业的培育分阶段辅导,落实各个管理环节的工作。
(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严格审核,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完善组织监督、财务监督、相互监督、网上监督等监督体系,确保评审的优势企业达到验收标准。
(四)经认定的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申报书.docx
2.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 .docx
3.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指标体.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