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区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汇编

2019-05-31 17:47

1、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扶持。对复核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产业基地(集群)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持。

2、鼓励科创(双创)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5万元、10万元扶持。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扶持;对在海外建立市级以上孵化器、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经上级认定并孵化成果回国内,对促进章丘经济社会发展起显著作用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3、鼓励高校院所与我区联合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科技园、协同创新中心等)。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在章丘区设立研发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在章丘区设立研发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4、支持企业引进吸纳科技成果,根据企业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及成果产业化情况,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推动科技成果向章丘区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年度其促成技术交易额(不含政府扶持资金)的2%-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5、对申报并获批的国家“火炬计划”、“863”计划、“973”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予以1:0.5配套资金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的项目予以1:0.5配套资金奖励。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予以奖励,最高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6、对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根据上年度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情况予以资助,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奖励,当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奖励,当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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