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2020-08-25 14: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更新成果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轮基准地价的基本内涵是在淄博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公共服务项目等用途,在2019年1月1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开发程度、标准容积率等条件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二、本轮基准地价的标准容积率。城区范围内:商业用地张店区(含高新区,下同)2.0,其他区县1.6;住宅用地张店区1.8,其他区县1.5;工业用地均为1.0;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中新闻出版用地为1.6,其他用地为1.2。

三、本轮基准地价的土地还原率:商业用地为6.5%,住宅用地为6%,工业用地为5%,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中新闻出版用地为6.5%、其他用地为5%。

四、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当土地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可视情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淄政发〔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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