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韩烟台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5-11 11: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韩产业园的批复》(国函〔2017〕1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韩(烟台)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8〕2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范围

注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科学、高端服务业以及高新技术韩资项目,且注册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注册地、税务征管和数据统计关系在烟台开发区、高新区及牟平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支持的可以是新建项目,也可以是并购、增资扩股项目,须承诺3年内注册资金全部到位,10年内不迁离、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二、支持标准

(一)项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外资全部到位后,按其累计实际到账外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对新引进的项目,从企业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照烟台市级及以下实际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第三至第五年按20%给予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来烟台新设立独资或控股50%以上的法人企业,且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本25%以上的,对项目公司再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筹办补助。

(二)项目用地和厂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土地指标优先提供。土地出让价格可按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并允许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出让金缴清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持开展由政府(管委)平台公司进行工业用地摘牌,依企业需求进行标准化厂房建设,优惠租赁给企业使用的用地模式。支持项目利用现有标准厂房尽快投资运营,对购置现有标准厂房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补助。对租赁标准厂房3年以上,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以上的,前三年每年给予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补助。

(三)基金和贷款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基金运作方审核,可优先申请使用市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自项目投产并纳税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环节获得的银行贷款,按照当年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补助,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项目引荐人(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项目引荐人(机构),项目注册之日起2年内,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五)人才便利。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人才发放“优才卡”,根据《烟台市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暂行办法》(烟人组发〔2016〕2号)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烟购房给予购房补贴,可优先入驻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对于持“优才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可由教育部门结合本人意愿安排入学,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接受高中教育时,减免学杂费等费用;就医时可直接享受国际诊疗区或VIP服务,在出入境、长期居留、永久居留、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优先便利服务。

三、支持原则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奖励条件、本市或区级其他鼓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企业应退回已经发放的奖励金。对全市转型升级、产业链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新设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上述奖补政策实施所需财政资金,项目引荐人(机构)奖励由市级财政承担;购房补贴政策按购房补贴办法由市、区两级分别负担;其他项目由市、区两级按照财政收入分成比例分担。

本政策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评估确认。

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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