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固定资产优惠政策汇编

2019-05-29 16:37

一、通用政策

1、折旧。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上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2、投资额。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业投入项目,且当年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50%的比例,给予扶持。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4、企业无形资产开发支出中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5、对新注册的未征地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每年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达到100万元-500万元的,每年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15%的比例,给予扶持;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每年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每年参照其当年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20%的比例,给予扶持。

二、内资企业

1、内资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2、内资企业购买的用于技术改造的仪器设备,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

3、内资企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外资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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