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意见

2019-04-15 13:52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管理,聚集科技创新资源,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14〕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经认定或备案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通过认定或备案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孵化器的,对购买、新建或改建自用办公场所的,根据当年新增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租赁经营办公场所的,根据当年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房租(市场指导价)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孵化器连续扶持时间不超过3年。

(二)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扶持;对通过备案的,减半扶持。

(三)鼓励和支持孵化器合作共建、自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对平台新增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按照购置费用不高于2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平台纳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且对外提供共享服务的,给予10%服务费用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1年内(在环翠区落户发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一次性5万元扶持;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一次性10万元扶持。被统计局列入统计范围的,每列统1家给予孵化器一次性5万元扶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每挂牌1家给予孵化器一次性10万元扶持,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每挂牌1家给予孵化器一次性5万元扶持。企业毕业后落户环翠区的,当年实际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每1家给予孵化器一次性10万元扶持;当年实际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每1家给予孵化器一次性20万元扶持;当年实际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五)享受第(四)条扶持政策的孵化器,如果企业搬迁出环翠区,则视情况追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六)对于管理经验丰富、孵化能力高效的专业管理团队来我区创建的高标准孵化器,能显著拉动我区产业经济发展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三、附则

(一)本意见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环财发〔2016〕1号)执行。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原《环翠区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意见》(威环科发〔2017〕2号)有明确扶持期限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到扶持期满为止。实施期间,本意见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意见的认定要求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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