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阳区鼓励引进重大项目办法

2017-10-20 00:00

第一条  为加快全区新旧动能转换,鼓励重大项目引进,推进全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落户城阳区,符合城阳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法人经济实体(不含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设立基金。

(一)产业引导基金。由国有投资公司设立总额10亿元的产业引导母基金,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组建产业基金,实行社会化运作,支持重大项目的引进落户。

(二)专项奖励扶持基金。设立总额3000万元的重大项目专项奖励扶持基金,专款用于重大项目的资金奖励扶持。

第四条  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指标。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予以保障,提供经土地整理达到建设条件的项目用地。

第五条  提供办公场所。对新引进重大项目按照项目规模、需求和贡献程度,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免费提供面积不等的办公场所,用于项目的前期筹建和办公,免费使用面积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免费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  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对新引进重大项目根据其区域经济贡献度,自注册之日起给予5年的资金扶持,标准如下: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300万元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新增区级贡献的50%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500万元(含300万元)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新增区级贡献的60%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新增区级贡献的70%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新增区级贡献的80%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对年度经济贡献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新增区级贡献给予全额产业资金扶持。单个项目产业资金扶持期限内,每个年度扶持金额根据以上标准确定。

第七条  鼓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落户。对新引进重大项目的高级企业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其以上)和高职称技术人才(副高及其以上)符合青岛市户籍政策的,本人及配偶、子女可选择在城阳区落户,子女享受本区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的教育资源。对其本人,5年内按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区级贡献部分100%给予生活补贴。每个项目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补贴资金由项目所在街道负责转入个人帐户。

第八条  奖励中介机构和个人招商。

(一)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在城阳区设立的子公司独立法人,项目注册1年内到账外资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不含技术出资项目),待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到账外资的千分之五给予负责项目引进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一次性资金奖励。此项奖励资金上限为200万元。

(二)新引进项目属于中国500强企业在城阳区设立的子公司独立法人,项目注册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待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按实缴注册资金的千分之五给予负责项目引进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一次性资金奖励。此项奖励资金上限为200万元。

(三) 新引进外资项目注册1年内到账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不含技术出资项目),待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到账外资的千分之一给予负责项目引进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一次性资金奖励;新引进内资项目注册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待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按实缴注册资金的千分之一给予负责项目引进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一次性资金奖励。此项奖励资金上限为200万元。

以上条款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兑现程序。

(一)对申请扶持的重大项目,经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区投资促进局汇总,由区投资促进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集中研究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各相关部门逐条落实和兑现扶持政策。

第十条  大力引进总部企业。引进和培育国内外知名企业区域性总部和物流、研发、结算等职能型总部企业,重点是轨道交通、生物医药、新材料、智慧产业、特种汽车、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等产业总部。新注册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落户、贡献、培育和办公用房补助等奖励;对符合规定的总部园区及总部楼宇运营方和入驻企业分别给予招商引资和地方贡献奖励。具体参照我区总部经济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项目、重大产业链项目、企业重组重整项目、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在法定权限内可单独研究制定项目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同类项目在其他区市享受的扶持政策力度大于本政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凡享受本办法的项目,在城阳区内的经营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在此期间内迁出城阳区或税收向城阳区外转移的项目,须严格按照项目投资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如与区政府其它扶持政策有重复事项,按最高扶持力度执行。

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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