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7-04-24 17:09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附件1第三十一条,完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和管理,商务部决定修改《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进入“征求意见”点击“修改《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fshzc@mofcom.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23日。

商务部

2017年4月24日

商务部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附件1第三十一条,完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和管理,决定修改《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足额缴存备用金的,不需依照本条再次缴存备用金。

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备用金缴存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签订《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复印件送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指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不可撤销保函,保证在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情形时履行担保责任。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视情延长保函的有效期。保函正本由商务主管部门留存。

备用金账户余额达到规定标准或持有效备用金保函的单位,可以就相关项目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履约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履约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时,应当提交备用金足额缴存的证明。

除本条规定外,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由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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