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2020-01-19 00:00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淘汰类、限制类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由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三、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

各地应充分论证辖区执行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外部基础(如全县统一燃气销售公司等)。具备执行条件的,D类企业可执行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由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四、其他事项

(一)基于“亩产效益”评价的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各地可对D类企业执行其中一种或多种,以倒逼企业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二)差别化电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电量起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三)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评价改革需要,提出进一步提高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后执行。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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