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企业品牌建设优惠政策汇编

2019-06-12 11:03

1.加快推进品牌建设。培育壮大济南品牌,建设农产品品牌、制造业品牌、服务业品牌、“老字号”品牌、食品药品品牌、旅游城市品牌、产品集群区域品牌、国际自主品牌等培育库;组织企业参加“好品山东”工业品牌央视宣传推广活动,组织济南非公有制企业名优品牌和产品,在国内外进行宣传推广活动。积极组织、培育我市组织(个人)申报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山东名牌,组织评选、认定济南市市长质量奖、济南名牌。对我市先进制造业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中国品牌500强”的企业最高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行政认定的山东名牌、济南名牌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制定扶持济南老字号品牌建设和创新发展的奖励政策,对获得“济南老字号”“山东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每件商标每指定一个国家最高奖励企业2000元;申请逐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商标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件商标最高奖励企业2000元,当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获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恢复振兴“老字号”品牌。对新获得“济南老字号”、山东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符合产业资金扶持政策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老字号”企业在我市特色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入驻经营。(济政发〔2017〕9号)

3.鼓励区域品牌。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加大品牌宣传力度,设立城市品牌、区域品牌专项推广资金。(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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