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汇编

2019-06-12 10:21

一、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补助方式

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申领额度为10万元。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兑付申请,填报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并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传管理平台,经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平台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二、证明材料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入驻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交兑付申请时,需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企业注册地变更证明,新、旧营业执照副本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传至管理平台,经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平台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优惠政策

(一)大力培育优质市场主体,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规模。

培育发展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的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信息库。引导更多具有创新能力或拥有科研成果的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促进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实现内涵式发展,推动全市经济产业转型升级。

对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济财教〔2018〕39号)

(二)“瞪羚”企业

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在省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给予40%的贷款贴息扶持,最高扶持30万元。

(三)高新企业孵化器

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补助;

(四)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制度。

设立重点券,包括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最高30万元的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最高30万元的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最高30万元的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最高2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盘活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投入成本,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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