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注册的未征地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每年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达到100万元-500万元的,每年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15%的比例,给予扶持;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每年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每年参照其当年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20%的比例,给予扶持。
(二)对新注册的进区征地建设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电设备、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其固定资产投入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5亿元、5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相应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20%、30%、40%的比例,给予扶持。
(三)新注册的未征地建设的科技、工业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其每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达到100万元 500万元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15%的比例,给予扶持;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其每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20%的比例,给予扶持。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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