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鼓励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政策

2019-04-15 14:51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力争实现5年(2018-2022年)上市公司数量倍增、质量显著提升,有力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500万元补助。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补助8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补助12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补助300万元。对在港交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二、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形式在沪深交易所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我市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于促进我市企业通过并购借壳方式上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总额5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并在5年内不外迁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并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

三、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融资额70%以上投资于我市境内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四、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股权架构规范而形成的地方贡献,在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拟上市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企业上市过程中补缴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税务部门同意后,可延期缴纳相关税款。

五、企业上市后对地方贡献增长高于全市增长幅度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给予补助。我市企业上市后,限售股份在驻淄证券营业部解禁转让的,按其地方贡献的60%给予补助;外地上市公司限售股托管在驻淄证券营业部,并在我市解禁转让的,按其地方贡献的80%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六、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优质企业,因并购重组形成的地方贡献,按100%给予补助;并购重组完成后,企业对地方贡献增长高于全市增长幅度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内企业或其资产,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市财政按重组置入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市公司对列入市政府帮扶名单的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重组的,按上述补助标准上浮50%兑现。并购重组完成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继续享受被并购企业原有的优惠政策和继承使用被并购企业的用能、排污总量等指标。

八、各区县每年初对本辖区上一年度符合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进行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上市办审核。本政策补助对象如同时享受本市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同一企业的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形成的地方贡献总额。补助对象在上市和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涉嫌欺诈等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追回补助资金,同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补助对象享受扶持资金后2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须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九、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以前文件关于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国家、省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十、本政策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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