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扶持意见

2019-04-15 13:45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威办发2017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新时期强化招商引资,加快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增创新旧动能转换优势,推动率先发展、创新发展、引领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与医疗器械、先进装备与智能制造、海洋生物与健康食品以及健康养生、文化旅游、商贸金融、科研教育、现代物流等产业,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拉动力强的工业大项目和财税贡献大的好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2.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

3.享受本意见扶持的,须签署投资协议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经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企业违反承诺的,迁出前须按协议约定缴回相关奖励及扶持资金。

二、扶持政策

管委设立不低于5亿元的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专项用于加快培植特色产业集群。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支持。

1.对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的新建用地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含土地投资)给予适当的产业扶持,以资金或其他形式兑现。扶持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扶持期一般不超过3年: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5亿元(含)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⑵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的,按投资额的6%给予扶持;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7%给予扶持。

2.对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及列入重点扶持范畴的创新创业项目,可通过“政府代建并持有,租赁给企业使用(可优先回购)”“厂房建设贷款贴息两年”等方式,对厂房建设事项给予扶持。

3.对现代服务业等非用地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每1000万元给予30万元的投资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批注入资金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

4.列入区内重点产业项目调度范畴的,优先推荐纳入国家、省、市产业扶持项目库,并协调争取上级专项扶持资金。

(二)对财税贡献类项目的支持。

1.工业类新项目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年度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或亩均税收3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量,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未达到标准的,当年度不予奖励。

2.对新引进的总部类项目,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参照地方贡献额度给予适当奖励:⑴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的,按贡献量的50%给予奖励;⑵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的,按贡献量的60%给予奖励;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量的70%给予奖励。

3.新引进项目纳入规模以上统计或区级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不超过2名)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连续奖励三年。单个企业奖励对象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该企业对本区财政贡献的30%。4.给予项目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

献总额;超过总额的,超额部分可顺延一次,在下一年度兑现。相关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

(三)对增资并购类项目的支持。

1.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债权转股权、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等方式加大区内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每100万美元对应人民币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引导外资参与区内企业资产重组,助力项目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并购后,按实际并购资金每100万美元对应人民币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对重大产业类项目的支持。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领军企业来区投资的,以及国内500强、“独角兽”企业来区投资的,具有龙头带动作用,能助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高科技项目,根据企业税收贡献情况,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奖励;对投资数额巨大或产业带动性强或发展潜力巨大的创新创业类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给予本意见未涉及的其他扶持。

三、兑现程序

本意见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协同相关部门按以下程序落实兑现:1.项目单位上报材料(备案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商务局负责受理、初审。2.符合文件扶持标准和要求的,由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论证并提出初步扶持意见,其中创新创业类项目要组织专家组评审答辩。3.项目论证确需扶持奖励的,由商务局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工委会研究。4.商务局负责拟订投资协议,经政法委审核后报管委签署。

5.项目推进办公室负责签约项目的调度推进,确认项目投资建设情况,会同商务局认定协议履行情况。6.财政局负责按规定拨付资金。7.项目方因自身原因违反承诺条件的,要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可一并取消后续扶持。涉及追回扶持资金的,由商务局会同财政局、项目推进办公室提出处臵意见报工委会研究,相关部门按决议要求抓好落实。

四、其他

1.本意见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出现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2.本意见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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