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暂行办法

2019-04-12 14:41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科技创新、创业潜力与活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助力科创中心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一、对创新载体(平台)的政策

第一条 支持各类科创载体建设。鼓励各街镇积极创建科创小镇等科创载体,制定发展规划。由街镇提出申请,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根据其基础条件、运营水平、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载体建成后经审核,给予申报成功的街镇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支持历城区科创(双创)平台建设。科创(双创)平台由高校、科研院所及驻区重点企业等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市级以上双创平台,对申报市级以上双创平台落选的,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根据其基础条件、运营水平、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给予申报主体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机构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等建立公共运营平台,按不超过30%的比例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入驻历城区科技孵化器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项目,经评审符合可转化条件的孵化项目最高奖励15万元;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最高奖励30万元;从历城区科技孵化器出孵并在历城区落户产业化的企业,按其对历城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予以奖励,每年最高500万元,连续奖励三年。

第五条 加快科技开放发展步伐,提升历城区科技国际化水平。以历城区现有新能源、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现代农业等产业为依托,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整合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资源,对在海外建立孵化器的企业,经考核且孵化成果转化回国内,促进历城经济社会发展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对科技招商的政策

第六条 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500强企业在历城区设立研发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最高奖励500万元;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在历城区设立研发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历城区设立研发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扶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推动科技成果向历城区企业转化的,按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2%-5%给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构建科技协同创新体系。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按技术交易额或项目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300万元。

鼓励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3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帮助企业拓展自主创新产品市场,对企业参加由历城区组织或经批准后自行参加的科技创新接洽活动予以展位费50%的奖励。

三、对人才的政策

第八条 有关人才奖补政策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对区重点产业进行人才扶持的意见(试行)》执行。对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积极协助其申请国家、省、市、区级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四、对促进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的政策

第九条 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扶持驻区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级科技成果推广平台转化科技成果。每年对在历城区实施的产学研合作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参照其投资规模、技术转让费金额、项目科技含量、实现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创新。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部)科技进步及发明一、二、三等奖的,最高分别按照国家级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省(部)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企业同时获得两种及其以上奖项的,选择最高等次的一项给予奖励。

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定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每项最高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予以奖励,最高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研发、生产、销售或使用国内首套或替代国外进口重大设备的企业予以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辖区内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以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奖励,当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2亿元(含),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奖励,当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引进吸纳科技成果,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的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对于被侵权的单位、个人,给予律师费、诉讼费、受理费、取证鉴证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等法律服务费10%-50%的贴补,每件案件最高50万元。

第十五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促进企业创造知识产权,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国际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20件、30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海外专利进行技术保护,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3万元,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奖励。企事业单位年度PCT专利申请超过5件的,在以上资助的基础上给予奖励,达到5-10件的奖励10万元,11-20件的奖励20万元,20件以上的奖励30万元。对单个单位或个人最高奖励80万元。

对被确定为济南市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项奖励。

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每件商标指定一个国家奖励企业5000元;申请逐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商标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件商标奖励企业5000元;当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山东名牌”、“济南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鼓励专利集中的优势产业建立知识产权联盟,为产业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深化产业专利协同运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撑,对牵头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贴补资金的,给予与省级利息贴息部分等额的资金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单笔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予以贴息奖励,一个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对未按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3次。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不再奖励。

第十七条 优化科技服务平台。对科技服务中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等科技服务机构择优给予该机构上年度用于历城区科技服务工作运营成本的20%最高20万元奖励。

加大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加快培育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在历城区转移转化。对新认定国家专利运营试点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六、其他

第十八条 以上条款由区科技局及市场监管局制定实施细则。每项支出以创新券的形式发放,(创新券分为企业项目类、平台类、奖补类),经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九条 引进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或建设科创中心涉及到的重大事项,经区政府批准,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历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历城区申报的个人。

第二十一条 成立科创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常驻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区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常驻成员单位:组织部、监察局、发改委、经信(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金融办、法制办,每次根据涉及的议题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讨论并形成意见后上报区政府研究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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