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鼓励区内工业企业规模发展的优惠政策

2018-09-21 13:59

为鼓励高新区工业企业发展壮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由高新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且注册经营期10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政策。

二、优惠政策

(一)对实现当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下同)以上、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年增长率超过10%的企业,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70%的比例,给予扶持。

(二)对实现当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年增长率超过15%的企业,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60%的比例,给予扶持。

(三)对实现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年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50%的比例,给予扶持。

(四)对实现当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年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40%的比例,给予扶持。

(五)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中心建设。

(六)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中心建设。

(七)对当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该项发明专利申报费用50%的补助。

(八)对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上报列入发改委高技术示范工程、信息产业部门的信息化专项等国家级或者省级产业化项目计划的,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实际扶持的资金额度和规定匹配比例,给予企业无偿配套资金扶持。

(九)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业投入项目,且当年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50%的比例,给予扶持。

(十)对新注册的未征地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每年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达到100万元-500万元的,每年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15%的比例,给予扶持;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每年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每年参照其当年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20%的比例,给予扶持。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增资超过500万美元的,自注册增资的外资实际到位之日起3年内,每年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60%的比例,给予扶持。

(十二)对新注册的进区征地建设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电设备、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其固定资产投入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5亿元、5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相应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20%、30%、40%的比例,给予扶持。

(十三)对高新区有重大、特殊贡献的企业,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可给予重点扶持。

(十四)对为企业上规模做出贡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相应达到或者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8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奖励。

3.世界500强企业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核心研发人员不超过8人,自其到该企业任职之日起3年内,参照其个人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50%的比例,给予本人奖励。

4.企业与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成功合资、合作,且对方当年实际投入资金、技术、设备等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奖励。

三、其他

(一)企业可按照类别分别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省和市的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二)符合本政策规定多项优惠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本政策最优惠的一项规定,对企业个人的奖励部分除外。

(三)适用本政策依据的企业经济指标,以高新区管委会计划统计和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本政策给予个人的奖励,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奖励单位代扣代缴。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和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证,立即取消其享受本优惠政策资格,全额收回其已取得的扶持和奖励资金。

(六)本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新区管委会以前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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