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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清区鼓励投资促进发展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2018-04-19 13:48

一、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第一条依托我区投融资平台,设立重点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对接市级重点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第二条 优化营商投资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企业需求提供精准化、具体化服务,为项目提供“专业+店小二”式服务,区政务服务中心将全面实行“只需跑一次”、“零跑腿”和建设项目审批“代办”服务机制,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对市级重点招商项目提供“服务大使”服务。

第三条  对经济贡献大、科技实力强的企业高管人才,经认定后可享受济南市“5150引才计划”、长清区“领军人才计划”扶持政策,经认定的招商引资落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优先安排在本区内就读。

第四条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企业,入区三年内年度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的,其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按照年度缴纳工薪部分个人所得税区得财力的50%-100%给予扶持,个人年度最高扶持30万元, 单个企业不超过8人,累计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年度实现区得财力的30%。

二、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第五条  经认定的国家及区域性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10亿元(含)的,扶持资金在注册资本金于本辖区内全部到位,同时达到其约定的地方经济贡献,3年内按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比例给予扶持。对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以上的总部项目,视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和对我区经济的贡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六条  注册资本达不到5000万元而经济贡献较大的企业,或者经济贡献较大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入区三年内年度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达标年度实现区得财力的30%—50%给予扶持;入区三年内年度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贡献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照其达标年度实现区得财力的10%—30%给予扶持。

第七条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和新注册纳税企业,入区三年内年度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贡献300万元(含)以上的,达到约定的经济贡献,可给予房租和物业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最高按实际支付年租金30%给予扶持,连续扶持三年;购置办公用房的,最高按购房合同价格3%给予扶持。

三、支持发展实体经济

第八条  新引进的实体经济项目,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且投资强度达到280万元/亩、实际税收贡献达到20万元/亩的,视其对我区经济的贡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5%的扶持。

第九条  新引进的实体经济项目,入区三年内年度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达标年度实现区得财力的30%—50%给予扶持;入区三年内年度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贡献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照其达标年度实现区得财力的10%—30%给予扶持。

四、支持区内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条  支持区内企业转型升级、增资扩产,区内企业在不新增用地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情况下,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等方式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以统计局数据或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并符合所在区域税收强度要求的,三年内按照实现区得财力的20%给予扶持。对建设标准厂房引进相关企业落户,形成产业集聚的,根据实际经济贡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五、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

第十一条  鼓励引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在我区,含港、澳、台投资设立企业,下同)。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最新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经区政府确定后,对其用地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及土地成本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出让。

六、有关说明

第十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资金扶持条款原则上不适用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四条  符合本政策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在约定期内,原则上对同一企业扶持资金总额度不超过其形成的区得财力的80%。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含外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贡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本政策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政策由区招商引资暨项目协调推进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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