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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5万吨轻量化新材料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2018-02-11 15:40

博国土资函〔2018〕5号

博兴县瑞丰铝板有限公司: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受理了年产5万吨轻量化新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对该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项目基本情况 年产5万吨轻量化新材料建设项目经博兴县发改局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博兴县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项目建设对提高企业生产能力,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滨州市城市综合质量和知名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符合规划情况 项目用地涉及我县城东街道霍家村、李家村。该项目用地总规模7.5445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7.5445公顷,项目不涉及围填海。该项目用地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17〕791号文批复的博兴县城东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 三、项目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该项目用地总规模7.5445公顷,各功能分区分别为:车间3.5100公顷,公辅设施1.0360公顷,道路1.6160公顷,绿化面积0.9732公顷,其他0.4093公顷。 该项目各项指标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 四、落实用地相关费用情况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 五、小结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则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本预审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该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博兴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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