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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促投资稳增长20条政策措施 (试行)

2017-01-06 11:44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增强投资动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建设全国一流高新区,参照省内外有关地区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投资稳增长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以投资方式加大项目扶持

第一条  支持设立各类股权基金。

围绕主导产业聚集、产业链壮大,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视其注册资本规模、募集资金规模、区内项目投资额度等情况,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第二条  以产业基金方式对引进项目给予扶持。

成立济南高新区产业基金投资公司,对适宜合作的引进项目,按一定比例和额度进行股权投资,共同开发建设,力促尽快投产达效。项目投产后,根据其经济贡献和合同(协议)的约定,给予相关产业政策扶持,国资股权相应逐步退出。产业基金中,设立不少于2亿元的重点产业投资发展资金,对接市级重点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平台建设、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以及短期内难以实现收益的重点产业项目。

二、大力发展智能制造产业

第三条  加快智能制造业聚集。

着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区域性“中国制造2025”产业聚集区,努力打造“智能制造城”。

第四条  鼓励企业投资建厂。

(一)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350万元/亩、容积率≥1的,给予投资总额7%的扶持奖励,按约定对其投资进度和额度认定后,分开工建设、主体厂房封顶、投产运营三个节点给予兑现。

(二)投资额巨大的,可按约定的资金额度,由济南高新区产业基金投资公司对其进行阶段性投资参股。

(三)高端仓储物流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三、大力发展生物医药产业

第五条  努力打造完整产业链。

规划建设“生命科学城”,加快聚集发展生物医药、生物工程、医疗器械、医药物流、民族药物、化妆品、医学健康、保健品和功能食品等领域研发、生产、技术服务和销售的企业及机构(以下统称“生物医药企业”)。

第六条  鼓励生产企业尽快落地。

(一)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350万元/亩、容积率≥1的,给予投资总额7%的扶持奖励,按约定对其投资进度和额度认定后,分开工建设、主体厂房封顶、投产运营三个节点兑付。

(二)全球500强和国内50强生物医药企业投资建厂的,对应上述政策,相应加大扶持奖励力度。

(三)投资额巨大的,可按约定的资金额度,由济南高新区产业基金投资公司对其进行阶段性投资参股。

(四)新引进的制药企业需整合相关企业以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五)医药物流和现有制药企业扩能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第七条  鼓励药品文号转移。

新引进的制药企业(含兽药)转入1~10个药品文号,给予10~200万元扶持奖励;转入11~50个药品文号,给予200~1000万元扶持奖励;转入51~99个药品文号,给予1000~1800万元扶持奖励;转入100个以上药品文号,给予2000万元扶持奖励。上述扶持资金须在其转入手续办理完毕后兑现。新引进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转入医疗器械注册证,扶持奖励额度另行约定。

第八条  鼓励新药、医疗器械品种落户。

企业开发或引进新药和医疗器械新品种,获得注册批件且在区内生产、结算后,对每个药品或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化学药品1.1类,奖励1000万元;中药、天然药物1类,化学药品1.2类、1.3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预防用生物制品1类,奖励200万元;中药、天然药物2~6类,化学药品1.4、1.5、2、3.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2~12类,预防用生物制品2~8类,奖励10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奖励5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奖励20万元。区内研发企业自主研发、申报的新药和医疗器械品种转移给区内生产企业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设立生物医药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每年设立5000万元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平衡济南生命科学城房屋租售扶持、小微企业扶持、技术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等。

四、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第十条  支持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快速聚集。

(一)落户补贴。经认定的国家及区域性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及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6~10亿元(含6亿元)的,补贴6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2~6亿元(含2亿元)的,补贴3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2亿元的,补贴100万元。补贴资金在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后,3年内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和约定分别按30%、30%、40%比例兑现。

对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和重大总部项目,视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和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可相应提高补贴标准。

(二)开办费补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项目,可相应提高开办费补贴标准。

(三)办公场所补助。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根据项目实际经济贡献,经认定后给予三年期全额租金补助。在区内新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区内自建或整栋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扶持政策另行约定。

(四)注册资本达不到5000万元而经济贡献较大的公司,或者经济贡献较大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可享受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办公场所补助,具体额度视其经济贡献另行约定。

(五)对经济贡献大、科技实力强的总部企业高管团队,经认定后可享受济南市“5150引才计划”、高新区“海右人才计划”扶持政策。

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进出口贸易。

(一)对年度出口规模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本年度新增出口额每100万美元补贴1万元人民币,对同一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人民币;对本年度进口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本年度新增进口额每100万美元补贴1万元人民币,对同一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人民币。

(二)设立专项资金,对进出口先进企业进行奖励。

济南综合保税区可参照本条政策单独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高端研发机构和平台落户

视其团队实力、研发成果、技术转移收入等辐射带动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给予一定额度在区内购、租办公用房补助。

五、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

第十三条  支持融资租赁业聚集发展。

(一)内资企业首期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6~10亿元(含6亿元)的,补贴600万元;1.7~6亿元(含1.7亿元)的,补贴300万元。外资企业首期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美元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人民币;6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6000万美元)的,补贴600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6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补贴300万元人民币。合资企业可折合以人民币或美元计算。自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之日起,3年内根据其经济贡献和约定分别按30%、30%、40%比例兑现。

(二)内资企业每增资到位1亿元,外资每增资到位1000万美元,分别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增资补贴。

(三)开办费补贴、办公场所补助,按照总部政策执行。

(四)商业保理企业参照本条执行。

六、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第十四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

实缴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及以上且依法纳入统计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五条  支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

(一)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按投资额的70%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补贴,运营一年以上、年度交易额突破1亿元,且交易平台服务收入突破500万元时兑现。

(二)对行业龙头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建立垂直细分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三)对提供第三方支付、数字认证、系统建设、数据库管理、大数据处理、云计算、交易安全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并依法纳入统计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济南综合保税区可参照本条政策单独制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七、大力发展楼宇经济

第十六条  鼓励打造专业特色楼宇。

对主导产业企业入驻率在50%以上的楼宇,若楼宇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则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给予3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最高补贴6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楼宇定向招商。

(一)对楼宇开发企业将楼宇出售给单一主导产业企业的,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给予楼宇开发商10万元一次性补贴;面积每增加2000平方米,再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最高补贴200万元。对于整栋购租闲置楼宇作为创业孵化园等的运营管理企业,可在以上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同一楼宇最高补贴500万元。产业集中度高的楼宇,可冠以区、市、省乃至国家级相关名称。

(二)对新引进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总部类企业,视其注册资本金及经济贡献,对楼宇运营管理企业每引进一户给予5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上述政策不重复享受。

八、加快中心区“退二进三”步伐

第十八条  引导工业企业有序搬迁。

整体策划规划中心区今后发展方向,引导工业企业搬至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对搬迁新建企业,按新引进企业对待,给予引进智能制造、生物医药项目相对应的扶持政策;对腾空的土地,按照济南市政府相关规定,享受一定比例土地收益分成。

孙村片区闲置土地、闲置厂房的盘活,可参照本条执行。

九、加大工业和科研功能区开发建设力度

第十九条  鼓励工业地产和科技地产开发。

对工业地产、科技地产开发企业,视其功能定位、开发规模、投入额度、项目聚集度等情况,按约定给予扶持。教育等公益类开发项目,视其社会效益按约定给予扶持。

十、扎实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政策与区内出台的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不重复享受。在约定期内,原则上对同一企业扶持奖励资金总额度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对上述政策中未明确的具体扶持额度及前置条件等,由各招商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扶持内容和双方责任义务,报经进区项目审定领导小组或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在企业项目入区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

本政策措施由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投资服务局、各招商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实施。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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