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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印发《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2016-10-24 00:00

一、申报要件

(一)金融机构资金补助项目。金融机构资金补助包括:落地资金补助、增资资金补助及建(购、租)房资金补助。

1.金融机构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主要说明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发展及税收情况等,下同),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5)申请增资补助的,需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增资的批复复印件、增资后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6)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或购(租)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审查合格者,按照《扶持政策》第一项第四条规定拨付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金补助项目。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金补助包括:落地资金补助、增资资金补助及建(购、租)房资金补助。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4)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

(5)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投资经营情况报告

(6)申请增资补助的,需提供增资证明及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7)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购(租)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审查合格者,按照《扶持政策》第二项第四条规定拨付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资金补助,需在落户(增资)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申请,满足条件的,第一个会计年度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余下70%的补助资金待第二个会计年度经审查合格后拨付。审查不合格者,前期补助资金应全部追回。

(三)融资租赁企业资金补助项目。融资租赁企业资金补助包括:落地资金补助、增资资金补助、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资金补助、购买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设备资金补助及建(购、租)房资金补助。

1.融资租赁企业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确认为试点企业的证明材料;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由市投资促进局出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5)申请增资补助的,需提供增资证明及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6)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购(租)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审查合格者,按照《扶持政策》第三项第五条规定拨付

(7)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申请资金补助的,需提供融资服务合同文本、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相关企业接受融资租赁服务的证明材料,填写《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服务和购买设备资金补助申请表》

(8)购买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设备申请资金补助的,需提供设备购买合同文本、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销售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填写《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服务和购买设备资金补助申请表》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融资租赁企业申请落地(增资)资金补助,需在落户(增资)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者,第一个会计年度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余下70%的补助资金待第二个会计年度(企业需提供成立后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拨付。

(四)地方性金融组织资金补助项目。地方性金融组织资金补助包括:落地资金补助、增资资金补助及中介服务资金补助。

1.地方性金融组织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企业落地资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5)申请增资补助的,需提供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增资的批复复印件、增资证明、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增资资金补助申请表》

(6)申请中介服务资金补助的,需提供相关服务合同和发票,填写《地方性金融组织中介服务资金补助申请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地方性金融组织申请落地(增资)资金补助,需在落户(增资)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者,第一个会计年度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余下70%的补助资金待第二个会计年度(企业需提供成立后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拨付。

(五)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项目。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包括购(租)房资金补助。

1.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管部门核准成立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4)国际或国内行业权威组织认定的排名证明

(5)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复印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填写《金融企业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资金补助项目。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资金补助包括:企业成功上市(挂牌)补助、上市公司首发融资及新三板股票融资补助、企业债券直接融资补助、企业上市财务规范资金补助。

1.资金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资本市场相关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上市阶段性补助的,需提交各阶段的证明材料

(4)拟上市企业申请财务调整规范补助的,需提供企业与合格保荐机构签署的上市保荐协议复印件、因上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地方经济贡献的有效证明(如专项审计意见)

(5)申请企业挂牌补助的,需提供企业成功挂牌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6)申请直接融资资金补助的(包括上市首发融资、新三板股票融资、债券融资),需提供融资的有效证明及资金到位的有效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拟上市企业获得上市阶段补助后,转向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不再重复享受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前,拟上市企业已享受分阶段补助的,不再进行补足。拟上市企业在本《扶持政策》施行后进入下一阶段程序的,按本《扶持政策》相关规定给予阶段性补助。

3.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每年度对各县(市)区(包括高新区,下同)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进行考核,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考核补助通知,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补助。同时对各县(市)区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各类重大活动予以补助。

(七)金融创新资金补助项目。金融机构或个人申报金融创新资金补助的,需填写《金融创新资金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金融创新成果鉴定材料或相关金融创新成果运用情况证明材料。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邀请相关专家评选审定后,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八)金融人才资金补助项目。金融人才资金补助包括金融人才安家补助和工作性补助。

1.金融人才资金补助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金融人才安家补助和工作性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机构需提供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融资租赁公司和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4)高管人员的任命书或任职聘书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享受的各项补助应由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原则上,用人单位在申请落户补助的同时,提出金融人才的补助申请。金融人才的补助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的账户,由用人单位划拨给本人。

二、申请流程

(一)申请报送。符合资金补助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金融办提交资金补助书面申请。县(市)区金融办同意后,发放相关表格。然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的规定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单位骑缝章,报送至县(市)区金融办。所有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书面申请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初步审核。县(市)区金融办受理资金补助申报材料后,及时会同本级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出具初审意见,填写《县(市)区金融企业扶持资金汇总表》。

(三)市级复核。县(市)区金融办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按照业务对口原则报送至市金融办相关处室。人民银行或银监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材料报送至银行处;证监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权益类交易场所及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申报材料报送至资本市场处;保监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典当行申报材料报送至保险担保处;民间融资机构及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报送至金融稳定处;金融中介机构及金融创新等申报材料报送至政策法规处。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复审时,邀请市商务局或市投资促进局参加。复审通过后,由市金融办统一向各县(市)区金融办、申报企业或个人回复复审结果。

(四)资金划拨。复审通过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按《扶持政策》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给各相关企业。

三、补充说明

(一)《扶持政策》第一项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扶持政策》第一项第三条所称“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是指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区域金融总部机构”是指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市设立的并以我市为中心,管理省内其他城市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的分支机构。

(三)《扶持政策》第一项第三条所称“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是指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在济南市初设的营业部。

(四)《扶持政策》第一项第三条所称“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立的支行、支公司”中的“县域”是指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及章丘市。

(五)《扶持政策》第三项第三条所称“先进装备制造业”主要包含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表仪器制造业、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制造业、节能环保设备制造业。

(六)《扶持政策》第五项所称“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机构”是指:以从事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为主营业务,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法人机构或区域总部。

所称“金融保险中介服务”是指: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经纪、公估、代理公司。

所称“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是指:为金融机构提供专业人才培训和考核认证等外包服务,且金融外包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70%以上的专业法人机构。

(七)《扶持政策》第六项第五条所称“对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是指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的精选板或成长板挂牌(不包括众创板)。

(八)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各类机构申请落户补助的,以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为准;申请增资补助的,以工商部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间为准。申请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地址需与注册地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

(九)申请资金补助的机构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内容为持续在我市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

(十)补助资金按照常年申请,分批审核,统一拨付的原则实施。

(十一)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审定或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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